针对直播电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响应的规定、政策,强化了对直播电商的监管。但是随着直播电商的迅猛发展,其多主体、虚拟性、跨地域等复杂特点,也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 法律责任界定模糊
目前对直播电商主体在不同直播场景下的法律责任界定存在空白或模糊之处,现在主要存在两类主播,,分别是商品经营者本人或其内部员工担任的“商家主播”和接受委托、依靠自身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的“独立主播”。商家主播在直播销售中产生的消费纠纷,在适用法律上比较明确,争议性也比较小,而独立主博其行为与广告代言有相似之处,在发生消费纠纷后适用法律上。当直播平台未提供直播电商相关流量支持式,直播平台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而当直播平台采用“置顶、热搜、推荐区”等形式为直播电商提供支持时,直播平台则成为广告发布者,应当与直播主播共同承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2. 直播监管力度不够
现在的直播电商监管是通过对直播平台的监管来间接实现的。在事前监管上,依赖直播平台对主播资格准入的审查,包括实名注册制和黑名单制度等。在事中监管上,依靠平台对主播直播的内容进行实时审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直播失范问题应立即终止。但直播平台与主播、经营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捆绑关系,平台的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管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监管的力度。从时候监管来看,处罚措施的执行往往依靠关键词筛查、人工抽查、网民举报等监管手段,还未形成全面覆盖的智慧监管体系,无法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另外与违规直播所获得的收益相比,时候的处罚金额相对比较低,难以从根本上对失范直播起到震慑效果。
3. 监测取证效能不足
直播电商存在网络直播的固有弊病,其主播的低门槛准入性,直播的即时性、数据的复杂性等给监测取证带来极大困难。一方面,由于直播平台对主播的技能、素质要求不高,主播入行门槛低,人人可主播的潮流使得主播数量庞大且增长快速,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测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其直播时间由电商制定,直播内容瞬时传播与快速扩散的特点,使得直播监测工作难以提前预知并有效开展。由于直播电商的信息数据量大、主体多、随机性强等特点,市场监管部门现有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手段难以真实掌握直播过程中所有数据,对各类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的抓取与固定,更是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以上就是直播电商监管工作中要面临的挑战,最后给大家介绍一款软件——清火龙工具,这款软件对于新手创作者们简直是神器,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原创筛查,新手前期都是模仿别人的视频,当然会存在一些相似的地方,为了找出来方便修改,就可以利用它来进行查看对比,它会标出来那些地方存在,简单方便,一目了然,快速准确,大大节约了时间和精力,可以让创作者花在其他的事情上,能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